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,引导、规范教职工协会(俱乐部)健康发展,以下简称协会,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,构建和谐校园,特制订《常州工学院教职工协会(俱乐部)管理办法》。
第二条 协会是在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下,以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,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,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,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本校工会会员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。
第三条 协会必须维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并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。校工会对各类协会进行指导、监督,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。
第四条 协会必须在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开展各项活动,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。任何协会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。
第二章 协会成立与注销
第五条 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
1.协会的成立必须跟文化、文艺、体育有关;
2. 有规范的协会名称,有明确的协会章程;
3.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,有专人负责管理;
4.有一支较为稳定的基本骨干队伍;
5. 各协会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,包括特长要求、体质条件等。
第六条 协会申请成立的流程
1.由拟成立的协会召集人向校工会提交以下材料:
(1)协会成立申请、协会成员名单;
(2)负责人信息、联系方式、会员名单;
(3)协会的章程;
(4)协会当年的活动计划。
2.经校工会审核同意后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。
第七条 协会章程内容应包括:
1.名称;
2.宗旨;
3.组织机构;
4.会员的权利和义务;
5.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;
6.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;
7.协会的活动范围、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;
8.章程的修改程序;
9.协会的终止程序;
10.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八条 校工会鼓励广大教职工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,在遵守本办法各项条款的前提下成立协会。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协会,全校只设置一个。任何协会不能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。
第九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校工会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:
1.分立、合并的;
2.违反国家法律政策;违反校纪校规;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及秩序;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;违反意识形态相关规定;
3.违背协会活动宗旨,影响恶劣;
4.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,长时间组织管理混乱,机构瘫痪;
5. 长期坚持参加活动的会员人数少于15人。
第三章 协会的管理
第十条 协会的活动
1. 校工会对协会每年的工作计划、活动安排、校际交流、代表学校比赛提供指导、帮助与适当经费支持。
2. 各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开展活动,并自觉接受校工会的监督、指导。协会活动必须依据公开原则,做到事先计划事后总结,活动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,大型活动必须有安全预案。
3. 各协会根据各自特点,应从普及和提高两个方面组织队伍开展活动,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。可围绕学校重要活动、重大节日等开展主题鲜明、积极向上的活动,协助校工会组织承办学校大型活动。
4. 协会以组织校内活动为主,适当参加校际间活动,便于交流促进,提高水平。
5. 各协会在大型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校工会上报活动新闻、活动图片等。
第四章 协会考核与评价
第十一条 协会需在每年1月初向校工会递交本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,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、活动实际效果等,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活动初步方案,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。
第十二条 校工会每年12月组织各协会进行座谈、交流,并对协会进行评估和考核,协会需提交下述考核材料:
1.协会的年度总结,包括以下主要内容(即评估考核内容):
(1)协会的活动内容、次数、参加人数;
(2)配合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、次数;
(3)受校工会委托参加校内外比赛、表演活动的次数、效果;
(4)协会向校工会递交的新闻稿件数量。
2. 协会每年9月份更新本年度注册的老会员名单(不含本年度退休人员)及新发展会员的名单。
第十三条 校工会对协会报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核和考核后,对达到“合格”要求的,予以合格登记并给予继续注册资格;对“不合格”的协会依据实际情况下发书面通知予以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常州工学院工会委员会
2023年11月1日